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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缴纳补考费的,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2、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3、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4、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5、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6、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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