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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超(身份证号:429006197910207753)家属以贵单位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4月23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26日早上6时40分,刘军超安排货车司机汪某华驾驶鄂R91G11货车运送尿素从公司出发前往武汉、麻城送货,刘军超坐副驾驶同行。下午14时左右,汪某华驾驶的鄂R91G11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大向2364公里500米超车道时,与前方周某彬驾驶的鄂AVE773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刘军超当场死亡、汪某华受伤。根据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七支队麻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汪某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彬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军超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认定刘军超为因工死亡。
经调查,贵公司现注册地址厂区不存在无法联系,且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刘纯尧,为维护受伤职工权益,现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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