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 Ltd.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资料图】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0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 11,706,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57%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另行发布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按照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为符合条件的 17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
除限售数量为 1,170.60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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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实<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十天,公示期间,没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
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办理完成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
实际向 1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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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议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由 5.88 元/股调整为 5.2351 元/股;同意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48,000 股,并已
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
售数量为 1,680.40 万股,并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市流通。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3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即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6 月 3 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
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二)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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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 励 对象 均 未发 生前 述情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年归母净利润约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为 25.38 亿元,较 2020 年归
以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公司归母净利润 母净利润增长 104.84%,满
较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60% 足该项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截至目前在册的 181 名激励
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对 象 中 , 162 名 激 励 对 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应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达到合格及以上。 果为优秀,可解除限售系数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为 1.0;8 名激励对象 2022
考核结果 (80≤考核 (60≤考核 (考核分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分数≤100) 分数<80) 数<60 分)
可解除限
售系数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二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
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系数
票不可解除限售;9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岗位变动等,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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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股票不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
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7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170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170.60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
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57%,具体如下:
已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公司总股本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焦承尧 董事长 300.00 90.00 0.050%
贾浩 董事、总经理 240.00 72.00 0.040%
付祖冈 董事 200.00 60.00 0.034%
付奇 副总经理 70.00 21.00 0.012%
张海斌 董事会秘书 70.00 21.00 0.012%
黄花 财务总监 70.00 21.00 0.012%
李卫平 副总经理 70.00 21.00 0.012%
公司总部及相关产业板块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共 163 人)
合计 3,947.00 1,170.60 0.657%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
成,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除了部分激励对象
因发生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情形需要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之外,其他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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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170.60万股。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除了部分激励对
象因发生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情形需要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之外,其他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
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70 名激励对
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
为 1,170.60 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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