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资料图)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长城军工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为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
提供资金保障,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长期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
述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汪大联 程昔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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